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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新乡市「消毒产品申报资料」网上申报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资料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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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新乡市「消毒产品申报资料」网上申报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资料要求

网上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


申请资料基本要求


 


一、与许可相关名词的含义

1、消毒产品:是指纳入原卫生部《消毒产品分类目录》中的产品。


2、抗(抑)菌制剂: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、具有一定杀、抑菌作用的制剂(栓剂、皂剂除外)。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,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≥90%(杀灭对数值≥1.0);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,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≥50%。


3、净化车间:按控制区、洁净区严格分区设计,室内环境、用具采用无脱尘、易清洗、消毒的材料,通过物理过滤除尘、定向通风使室内微小气候达到相应洁净度的生产车间。


(1)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: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:温度18℃-28℃,相对湿度45%-65%,进风口风速≥0.25米/秒,室内外压差≥4.9帕,空气中≥0.5μm尘埃粒子数≤3,500,000个/立方米,≥5μm尘埃粒子数≤20,000个/立方米,空气细菌菌落总数≤500cfu/立方米,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≤10cfu/皿。


(2)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: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:温度18℃-28℃,相对湿度45%-65%,进风口风速≥0.25米/秒,室内外压差≥4.9帕,空气中≥0.5μm尘埃粒子数≤10,500,000个/立方米,≥5μm尘埃粒子数≤60,000个/立方米,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≤15cfu/皿。


4、生产用水:是指产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,包括生活饮用水、纯化水等。


5、纯化水:通过蒸馏法、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二部中“纯化水”项下规定,且不含任何添加剂的水。


二、相关的法律法规

1、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》(卫监督发〔2009〕110号)


2、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(2009年版)》(卫监督发〔2009〕53号)


3、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(2014年版)》(国卫监督发〔2014〕36号)


4、《利用新材料、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》(国卫通〔2013〕9号)


三、申请表填写要求

1、单位名称:应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一致。


2、单位注册地址: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地址。


3、单位实际地址:填写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地址,应注明其所在市(县)、区(镇)、路(村)及门牌号码;如无门牌号码,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辩认的位置,如电视台东侧等。


4、经济类型:按照工商政管理部门核定内容进行勾选。


5、生产车间使用面积:指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生产区域的面积,包括配料间(区)、制作加工间(区)、分(灌)装间(区)、包装间(区)等的面积总和。不包括更衣室、原料库、成品库和质检用房的面积。


6、是否有净化车间:对生产车间有净化要求的具体情况:


(1)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(包装除外)、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。


(2)皮肤粘膜消毒剂(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)、皮肤粘膜抗(抑)菌制剂(用于洗手的抗(抑)菌制剂除外)等产品配料、混料、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。


(3)净化车间应符合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(GB50073)的要求。


7、是否有检验室:具体要求应符合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(2009年版)》第40条、41条、42条、43条的规定。


8、职工人数: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所有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、机修人员。


9、从业人数:指直接参与申报产品生产有关人员,包括质检人员。


10、生产方式: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填写生产、分装。


11、生产项目: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填写卫生用品、消毒剂、消毒器械。


12、生产类别:按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》附件3《生产类别分类目录》填写,如粉剂消毒剂、液体消毒剂、颗粒剂消毒剂等。


13、产品名称、适用对象或范围:应符合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》[卫监督发(2005)426号]的规定。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。如“##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”。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原卫生部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》的相关内容。


14、风险程度分类、是否需要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:应符合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[国卫监督发〔2014〕36号]的规定。


(1)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分级如下:


第一类:具有较高风险,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、有效的消毒产品,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、灭菌剂和灭菌器械,皮肤黏膜消毒剂,生物指示物、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。


第二类:具有中度风险,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、有效的消毒产品,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、消毒器械、化学指示物,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、抗(抑)菌制剂。


第三类:风险程度较低,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、有效的除抗(抑)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。


(2)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、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,并对评价结果负责。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。


15、需说明的有关问题: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填写。如为首次办证,请在此栏内予以注明“新办证”;如申请换发卫生许证的,请在此栏内予以注明“卫生许可证到期,申请延续”并注明原卫生许可证号;如有其它需说明问题,请在此栏内予以具体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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