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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周口地区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

发布:2024-03-27 10:10,更新:2024-04-28 0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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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》

 

 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:

  (一)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。

 

  (二)生产方式填写生产、分装。

 

  (三)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、消毒剂、消毒器械。

 

  (四)生产类别按照附3《生产类别分类目录》填写,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。

 

  

 

 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,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。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:

 

  (一)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延续申请表。

 

  (二)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 

  (三)生产场地使用证明(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)。

 

  (四)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。

 

  (五)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。

 

  (六)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、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。

 

  (七)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。

 

  (八)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。

 

  根据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:

 

  生产、经营消毒药剂、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、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《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》的规定,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后,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,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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